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922执恢1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林伦堂,男,1952年6月21日出生,连江县人,住连江县。
申请执行人:林伙莲,女,1955年6月23日出生,连江县人,住连江县。
被执行人:袁有勇,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伦堂、林伙莲与被执行人袁有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闽侯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09)候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赔偿款40781.39元,此外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执行费512元、受理费1000元。经查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闽A×××××,但未能实际扣押。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报告表、履行裁判义务告知书、致当事人一封信、廉政监督卡。 2、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3、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及执行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该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对本院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进毅
审判员 蔡贺生
审判员 王前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 涛 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