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791执1013号 申请执行人廖金生,男,195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宁都县。 被执行人黄桂兰,女,汉族,1977年5月13日生,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廖金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赣0791民初9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黄桂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网络查控反馈被执行人无存款,反馈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企业注册信息;向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向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公积金信息。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6.065万元,截至2018年12月14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6.065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光华
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
人民陪审员 周黎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
书记员 戚培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