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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683执200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威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刘威斌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683执200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孙建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威斌,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威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和2018年11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8年12月1日至被执行人刘威斌刚的居住地进行社区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了解到被执行人常年不在家,下落不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对被执行人纳入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申请标的115836.48元,均未受偿。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惠军

审判员  于卫东

审判员  宋尚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志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