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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721民初6172号

王春连与曹青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5
所属地区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春连;曹青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721民初6172号

原告:王春连,男,1973年4月13日,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曹青海,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连诉被告曹青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春连于201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春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王春连撤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44元,由王春连承担。

审判员  刘洪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苗达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