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721民初6172号
原告:王春连,男,1973年4月13日,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曹青海,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连诉被告曹青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春连于201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春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王春连撤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44元,由王春连承担。
审判员 刘洪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苗达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