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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2921民初939号

原告赵某1、马某10诉被告赵某2、赵有布、赵某3、赵某4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1
所属地区
甘肃省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赵某1;马某10;赵某2;赵有布;赵某3;赵某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2921民初939号

原告:赵某1,男,东乡族,住临夏县。

原告:马某10,女,东乡族,住址同上。

被告:赵某2,男,东乡族,住临夏县。

被告:赵有布,男,东乡族,住临夏县。

被告:赵某3,男,东乡族,住临夏县。

被告:赵某4,女,东乡族,住临夏县。 原告赵某1、马某10诉被告赵某2、赵有布、赵某3、赵某4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赵某1、马某10于201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进行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1、马某10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拦生光

审 判 员  马玉林

人民陪审员  马一洒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美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