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2921民初939号
原告:赵某1,男,东乡族,住临夏县。
原告:马某10,女,东乡族,住址同上。
被告:赵某2,男,东乡族,住临夏县。
被告:赵有布,男,东乡族,住临夏县。
被告:赵某3,男,东乡族,住临夏县。
被告:赵某4,女,东乡族,住临夏县。 原告赵某1、马某10诉被告赵某2、赵有布、赵某3、赵某4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赵某1、马某10于201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进行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1、马某10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拦生光
审 判 员 马玉林
人民陪审员 马一洒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美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