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117执997号移送机关: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顾余平,男,汉族,1972年10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顾余平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的(2017)鄂0117刑初56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被执行人顾余平缴纳罚金2000元、退赔被害人6434元。因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局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在银行、房产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顾余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17刑初568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宗文
审判员 陈正旺
审判员 林友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紫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