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923民初2648号
原告:黄福君,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成建,四川昂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冕宁县兴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冕宁县城厢镇香厂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3MA62H4UN21。
法定代表人:布文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布文友,男,1961年3月12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冕宁县。
被告:黄显刚,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上列三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建,四川石合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福君与被告冕宁县兴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布文友、黄显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黄福君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福君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黄福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元,由黄福君负担。
审判员 陈才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 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