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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923民初2648号

黄福君与冕宁县兴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布文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9-01-08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福君;冕宁县兴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布文友;黄显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923民初2648号

原告:黄福君,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成建,四川昂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冕宁县兴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冕宁县城厢镇香厂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3MA62H4UN21。

法定代表人:布文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布文友,男,1961年3月12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冕宁县。

被告:黄显刚,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上列三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建,四川石合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福君与被告冕宁县兴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布文友、黄显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黄福君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福君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黄福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元,由黄福君负担。

审判员  陈才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 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