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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15执5666号

李克伟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20-09-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
李克伟;北京云学之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京0115执5666号

申请执行人:李克伟,女,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北京云学之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企跃路6号。

法定代表人:计进宽,经理。李克伟申请执行北京云学之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8)第2399号裁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克伟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云学之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资及费用17551.92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云学之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云学之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克伟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云学之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李克伟申请执行的工资及费用17551.92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云学之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克伟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云学之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云学之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克伟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克伟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云学之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元凯

审判员  任爱平

审判员  赵 鑫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