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684民初3504号
原告: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振兴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316488540H。
法定代表人:梁志刚,该行董事长。
被告:王某修,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原告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修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范亦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