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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821执1222号

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欧世任、黄小先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20-12-24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欧世任;黄小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桂0821执1222号 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欧世任、黄小先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821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800元及利息2669.35元(一般债务利息1939.07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730.28元),并且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欧世任、黄小先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18年12月14日对被执行人黄小先罚款500元,司法拘留十五日,于2018年12月15日对被执行人欧世任罚款500元。2018年12月15日,被执行人欧世任已缴纳11544.4元,包含借款本金7800元、利息2669.35元(一般债务利息1939.07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730.28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罚款1000元。至此,被执行人欧世任、黄小先已履行义务完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欧世任、黄小先在执行过程中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7)桂0821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