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302民初21726号之一
申请人:王著国,男,1974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
申请人:韦士坤,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
申请人:丰中芹,女,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
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天华板材加工厂,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前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555228957U。
法定代表人:丰中芹,经理。申请人王著国与被申请人韦士坤、丰中芹、临沂市兰山区天华板材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著国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韦士坤、丰中芹、临沂市兰山区天华板材加工厂价值6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韦士坤、丰中芹、临沂市兰山区天华板材加工厂价值6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王著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 超
审判员 石小梅
审判员 李艾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