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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2民初10660号

李泰山与河南全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泰山;河南全通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02民初10660号

原告:李泰山,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河南全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西岗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群,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营,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泰山与被告河南全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李泰山于201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泰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泰山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泰山负担。

审判员  李军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尹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