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02民初10660号
原告:李泰山,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河南全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西岗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群,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营,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泰山与被告河南全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李泰山于201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泰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泰山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泰山负担。
审判员 李军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尹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