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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221民初3286号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渑池县分公司与张书勤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渑池县分公司;张书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1221民初3286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渑池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684618468D。

法定代表人:呼玉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玉,男,汉族,1987年7月6日生,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书勤,女,汉族,1970年6月6日,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渑池县分公司与被告张书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渑池县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书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渑池县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光猫及机顶盒终端设备,并支付拖欠宽带手机费用334.8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书勤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张书勤系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渑池县分公司宽带手机用户,截至2018年11月底,被告张书勤欠原告宽带手机使用费334.89元未交。另外,被告在开始使用原告宽带时,原告让被告免费使用其光猫和机顶盒设备。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被告使用由原告提供的手机宽带服务后,应足额缴纳相应的使用费用,原告诉求被告偿还宽带手机使用费的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未缴纳手机宽带费用的情况下,仍占有光猫及机顶盒设备,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光猫和机顶盒设备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书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但本案事实清楚,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书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渑池县分公司光猫和机顶盒各一套,并偿还原告手机宽带费用334.89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渑池县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书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师耀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