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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112执7414号

王东英与刘瑞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东英;刘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112执7414号申请执行人王东英,男。被执行人刘瑞,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东英与被执行人刘瑞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东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2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3129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陕0112执74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 军代

审判员  王峥伟代

审判员  党白鹭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小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