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112执7414号申请执行人王东英,男。被执行人刘瑞,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东英与被执行人刘瑞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东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2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3129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陕0112执74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 军代
审判员 王峥伟代
审判员 党白鹭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小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