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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16执1911号

杨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杜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116执191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杜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杜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5日作出的(2018)鄂0116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某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000.00元和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25.00元;执行费658.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杜某某、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2月14日达成了和解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1、由杜某某一次给付杨某某人民币50000.00元。此款定于2018年12月14日付18000.00元(已付清);余款32000.00元,定于2019年1月31日前一次付清。2、杜某某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后,杨某某自愿放弃该借款的全部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杜某某不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则恢复本院(2018)鄂0116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某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鄂0116执1911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绪刚

审判员  袁建武

审判员  丁发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田立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