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执6706号
申请执行人:李强,男,1977年11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执行人:常熟市佳虹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93303265U,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五新村。
法定代表人:朱忠明。 李强与常熟市佳虹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1民初121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
一、常熟市佳虹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强货款238426元。
二、驳回李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5元,由李强负担151元,由常熟市佳虹服饰有限公司负担253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案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4096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9月1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调查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18年9月17日、2018年12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未有超过100元的银行存款。 3、执行中本院通过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常熟市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18年12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书面确认被执行人公司已歇业,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40960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益虎
审判员 徐 鑫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煜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