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苏0707执2663号 本院在执行朱孔锋与唐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8)苏0707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唐玉东应于本朱孔锋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其利息损失、诉讼费,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将唐玉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