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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1402民初3602号

葫芦岛易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孟凡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8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葫芦岛易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孟凡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1402民初3602号原告葫芦岛易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法定代表人郭守仁。被告孟凡林,男,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易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凡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葫芦岛易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易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葫芦岛易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葫芦岛易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薛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