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305民初2272号之一
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将军大街**。
负责人:李岩峰,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动力,该公司职员。
被告:徐州南澳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徐州市建国西路锦绣嘉园**-2-1608/div>
法定代表人:钟志永,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丰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南路汉御花园商业楼**1-210/div>
法定代表人:王在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何亚,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王在清,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南澳商贸有限公司、江苏丰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何亚、王在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在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在清的起诉。
审 判 长 蒋新建
人民陪审员 刘敬佩
人民陪审员 薛 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