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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2民初7480号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李小强、河南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李小强;河南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02民初7480号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倩倩,女,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青青,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小强,男,199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被告:河南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郑上路与京城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高营,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强、河南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偿还原告垫付的购车款本金28209.56元;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20.76元(此处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5月17日,要求被告一至实际付清之日据实际支付应付违约金);3、被告二对被告一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包括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垫付宝(网址××)是由原告提供的,由原告替用户会员向商户会员垫付消费款的服务。用户使用垫付宝消费后,在约定的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原告将等额于消费款金额的垫付宝额度既可向原告申请提现,商户申请提现时原告将提现金额以银行转账方式付到商户的银行账户中,商户也可将收到的垫付宝额度用于再消费、理财等。被告一是垫付宝用户。2017年12月11日被告一于车快快网(https://www.chekk.com/,是北京壹号车科技有限公司创建的一站式汽车服务平台)商户处使用垫付宝额度进行购车消费37800元。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已将上述消费金额垫付至售车商户处;被告应当据约于每个月的还款日前向原告归还垫付款的1/12。被告仅归还原告8860.4元,尚欠28930.32元逾期拒不归还原告,且据原告了解,被告一并未在被告二处发生真实交易,而是串通以交易的假象进行套现,套取原告的垫付款,已构成根本违约。故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李小强、河南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以虚假交易套取现金的犯罪嫌疑,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耿红丽

审判员  史艺娜

审判员  申 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满林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