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02民初10574号
原告:杨中家,男,汉族,1974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辽宁创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昌图镇西街****。
法定代表人:翟英利。
原告杨中家诉被告辽宁创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杨中家于201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中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中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中家负担。
审判员 陈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