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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2民初10574号

杨中家与辽宁创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中家;辽宁创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02民初10574号

原告:杨中家,男,汉族,1974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辽宁创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昌图镇西街****。

法定代表人:翟英利。

原告杨中家诉被告辽宁创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杨中家于201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中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中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中家负担。

审判员  陈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