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 (2018)湘0522执51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春玉、李四华、刘送财、吴满秀与被执行人胡其松、李艳容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5民终6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胡其松、李艳容负责清除堵塞在屋后排水渠的水泥和障碍物,恢复该排水渠原状,使上游水位能从该水渠流通。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照法律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结案,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 至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执行员 李启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