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722民初9454号
原告:朱跃成,男,196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陈碎杰,男,1971年8月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跃成与被告陈碎杰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跃成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跃成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跃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舒君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亚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