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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722民初9454号

9454朱跃成与陈碎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跃成;陈碎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722民初9454号

原告:朱跃成,男,196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陈碎杰,男,1971年8月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跃成与被告陈碎杰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跃成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跃成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跃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舒君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亚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