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682民初2760号
原告:湖南临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湘市城中北路**。
法定代表人:程江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原告湖南临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
原告湖南临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临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临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湖南临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新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贺伦明
书记员石丽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