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03民初4332号
原告:衣淑娟,女,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颖,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德明,男,198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颖,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焕喜,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董大伟,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
被告:铁岭宏鑫盛车辆服务中心,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新城区钻石路****号**。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绿地中央广场公馆******>衣淑娟、王德明与马焕喜、董大伟、铁岭宏鑫盛车辆服务中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衣淑娟、王德明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衣淑娟、王德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衣淑娟、王德明承担。
审判员 那立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