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1102民初6413号
原告:衡水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河东办事处北门口村。
法定代表人:邴敬锐,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丙山,男,195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原告衡水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丙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衡水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衡水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鑫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