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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17执恢68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廉庄支行与被执行人于洪宝、天津博田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廉庄支行与被执行人于洪宝、天津博田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8)津0117执恢68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廉庄支行与被执行人于洪宝、天津博田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0)宁民初字第21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2018)津0117执恢688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