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811执3662号
申请执行人:杜光耀。
被执行人:济宁鲁抗天颐工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济宁市济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811民初65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肖 磊
审判员 朱玉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褚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