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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811执3662号

杜光耀、济宁鲁抗天颐工贸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1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杜光耀;济宁鲁抗天颐工贸有限公司;济宁市济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811执3662号

申请执行人:杜光耀。

被执行人:济宁鲁抗天颐工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济宁市济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811民初65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肖 磊

审判员 朱玉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褚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