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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722执1408号之二

苏春玲、苏天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春玲;苏天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22执14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春玲,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苏天堂,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苏春玲与苏天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苏天堂在交通银行郑州铁道支行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天堂在交通银行郑州铁道支行62×××07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翟光波

审判员  耿贺年

审判员  李 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豪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