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22执14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春玲,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苏天堂,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苏春玲与苏天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苏天堂在交通银行郑州铁道支行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天堂在交通银行郑州铁道支行62×××07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翟光波
审判员 耿贺年
审判员 李 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豪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