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京0101执78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亮,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委托代理人陈伟,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冯岩,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告彭亮与被告冯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岩给付人民币9.375013万元及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冯岩名下×××和×××小汽车二辆,但未实际控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地区西杜兰村村委会发出被执行人下落调查函,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永忠
审判员 刘 晶
审判员 赵德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春双
法官助理李巧稚
书记员张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