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524民初2859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住所地:东阿县府前街**。
法定代理人:邵斌,支行行长。
被告:东阿鑫岳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阿县工业园区香江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中森,经理
被告:东阿县金泰运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阿县高集镇驻地/div>
法定代表人:袁垒,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与被告东阿鑫岳商贸有限公司、东阿县金泰运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通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任海宝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俄玉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