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03民初10344号
原告:李宏斌,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岳恒,系辽宁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迪,系辽宁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艾斌,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李宏斌与被告艾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
审判员雍力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张玉华、
人民陪审员郑秀丽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李宏斌负担。
审 判 长 雍 力
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
人民陪审员 郑秀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