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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103民初10344号

李宏斌与艾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宏斌;艾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03民初10344号

原告:李宏斌,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岳恒,系辽宁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迪,系辽宁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艾斌,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李宏斌与被告艾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

审判员雍力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张玉华、

人民陪审员郑秀丽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李宏斌负担。

审 判 长  雍 力

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

人民陪审员  郑秀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