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302民初10076号
原告:付墨,男,199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胡军,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付墨诉被告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付墨的起诉。
审判员 黄凤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敏 来自:
付墨与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302民初10076号
原告:付墨,男,199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胡军,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付墨诉被告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付墨的起诉。
审判员 黄凤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