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4刑更2659号罪犯陶先聪,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0日作出(2007)曲中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先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7年6月18日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5日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2012年12月25日、2014年4月15日、2015年7月28日、2016年10月25日五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六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8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陶先聪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陶先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6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陶先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陶先聪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5日起至2021年1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勇
审判员 龚新柱
审判员 邱开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俞 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