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5财保404号
申请人:广州市诚昌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东方红村委广珠东线洪奇沥段48号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64038519T。
法定代表人:卢明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郭少萍,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广州市彩恒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永泰村解放庄路83号2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9515817XH。
法定代表人:何木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广州市诚昌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昌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彩恒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恒公司)名下价值317209.8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区南沙片区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申请人诚昌公司称:申请人诚昌公司应被申请人彩恒公司请求向其供货,双方约定货到付款。现被申请人彩恒公司拖欠货款未付,申请人诚昌公司多次催款未果。为防止被申请人彩恒公司转移财产,保障申请人诚昌公司之合法债权,特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彩恒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17209.8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诚昌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彩恒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7209.8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106元,由申请人广州市诚昌纸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谭 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古志文
书 记 员 谭晓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