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17民初715号原告吴立晨,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峰,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明,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盛荣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四路世荣嘉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8673738W。法定代表人孟小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华,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陕西瑞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立人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333781095W。法定代表人张海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颖波,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亮亮,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高陵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泾渭镇泾渭二路鼎正苑庆化小区**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578419748A。负责人郭鹏森,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立晨诉被告陕西盛荣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瑞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高陵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立晨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立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立晨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原告吴立晨已预交165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武祎峰
审判员 曹 丹
审判员 张 青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默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