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382民初370号
原告:韶山润泽东方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韶山乡铁皮村。
法定代表人:莫正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月明,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
被告:谭历,女,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原告韶山润泽东方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韶山润泽东方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山润泽东方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77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诉讼费。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周建国
代理
审判员 陈 芳
人民陪审员 周小青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
书记员 黄 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