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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524民初2836号

283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东阿鑫岳商贸有限公司;东阿县金泰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524民初2836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住所地:东阿县府前街**。

法定代理人:邵斌,支行行长。

被告:东阿鑫岳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阿县工业园区香江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中森,经理

被告:东阿县金泰运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阿县高集镇驻地/div>

法定代表人:袁垒,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与被告东阿鑫岳商贸有限公司、东阿县金泰运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通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任海宝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俄玉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