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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1224执241号

徐劲松与徐德、陈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1
所属地区
湖北省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劲松;徐德;陈艳芳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1224执241号

申请执行人:徐劲松,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徐德,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艳芳,女,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劲松与被执行人徐德、陈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7)鄂1224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书,应执行标的额为1573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执行费2259元。执行中,本院实施了以下执行行为:

一、2018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徐德、陈艳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二、2018年2月14日、3月20日、9月18日、12月12日,经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徐德、陈艳芳无足额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

三、2018年3月20日,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徐德、陈艳芳有共同共有房屋一套。

四、2018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徐德、陈艳芳发出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五、2018年4月25日,查封被执行人徐德、陈艳芳共同共有的位于通山县通羊镇古塔社区兴工小区(金龙大厦)的房屋(所有权证号:032099)。

六、2018年12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徐劲松,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续措施和权利,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所做执行工作表示认同和理解,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唐发

审判员  方显章

审判员  徐永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鑫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