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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1124民初1520号

陈志强与英山县温泉镇大垴寨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14
所属地区
湖北省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志强;英山县温泉镇大垴寨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1124民初1520号

原告:陈志强,男,汉族,1976年11月12日出生,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昭,湖北泛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英山县温泉镇大垴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大垴寨村。

法定代表人:严又先,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英山县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丙午,该村小组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陈志强与被告英山县温泉镇大垴寨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志强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强撤诉。

审 判 长  肖艳娟

审 判 员  杜立钧

人民陪审员  陈云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方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