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1124民初1520号
原告:陈志强,男,汉族,1976年11月12日出生,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昭,湖北泛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英山县温泉镇大垴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大垴寨村。
法定代表人:严又先,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英山县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丙午,该村小组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陈志强与被告英山县温泉镇大垴寨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志强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强撤诉。
审 判 长 肖艳娟
审 判 员 杜立钧
人民陪审员 陈云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方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