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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524民初3763号

杨进与杨勇、织金县山水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1
所属地区
贵州省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进;杨勇;织金县山水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0524民初3763号

原告:杨进,男,1994年10月15日生,苗族,进城务工人员,住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尧(特别授权),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勇,男,1990年10月8日生,汉族,务农,住纳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润平(特别授权),纳雍县王家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织金县山水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织金县三甲街道办木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6754122578。

法定代表人:高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厚军(特别授权),贵州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春,贵州印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杨进与被告杨勇、织金县山水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杨进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进撤诉。案件受理费24,258元,应减半收取的12,129元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宋 罡

人民陪审员  李仲光

人民陪审员  喻茂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