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0524民初3763号
原告:杨进,男,1994年10月15日生,苗族,进城务工人员,住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尧(特别授权),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勇,男,1990年10月8日生,汉族,务农,住纳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润平(特别授权),纳雍县王家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织金县山水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织金县三甲街道办木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6754122578。
法定代表人:高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厚军(特别授权),贵州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春,贵州印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杨进与被告杨勇、织金县山水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杨进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进撤诉。案件受理费24,258元,应减半收取的12,129元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宋 罡
人民陪审员 李仲光
人民陪审员 喻茂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