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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0402民初2601号

赵世菊与王韶勇、王瑞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21-06-27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世菊;王韶勇;王瑞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晋0402民初2601号

原告:赵世菊,女,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个体户,现住长治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海,系山西金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韶勇,女,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无业,住长治市。

被告:王瑞平,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山西孚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长治市。

原告赵世菊诉被告王韶勇、王瑞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0日以双方协商通过其它途径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通过其它途径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世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50元,减半收取8475元,由原告赵世菊承担。

审 判 长 韦庆彪

人民陪审员 王骏英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