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13民初4505号
原告:长春市九台区营城街道利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梦霞。
被告:杨洋,男,199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九台区。
原告长春市九台区营城街道利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杨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春市九台区营城街道利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牛 慧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秋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