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592执1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昌功成佳友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夜明珠路**。
法定代表人:苏红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卢海玉,女,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执行人:李奎,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申请执行人宜昌功成佳友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海玉、李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卢海玉于2018年11月2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宜昌功成佳友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现金20000元。本院多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于2018年8月8日前往卢海玉、李奎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调查,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因多次网络查控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波
审判员 张浴阳
审判员 谢 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石磊
书记员杨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