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16民初7667号
原告:李钊。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如梦,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恒,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雅居乐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钊与被告西安雅居乐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计997元,余款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韩艳梅
审 判 员 张 倩
人民陪审员 王学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