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524执826号
申请执行人:沈庆勇,男,196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新城街道沈庄。
被执行人:杨正光,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省道329刘庄。本院在执行沈庆勇申请杨正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18年8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杨正光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询了被执行人杨正光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杨正光名下有机动车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将被执行人杨正光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其提交的执行线索的核实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的标的额为20215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20215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 明
审判员 夏旭军陪审员 李婷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中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