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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5民初6451号

广州市万溪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21-09-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万溪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15民初6451号

原告:广州市万溪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27号1906、19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50632495H。

法定代表人:唐激杨,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茵、王德龙,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路81号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36276C。

法定代表人:张庆忠,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里曼、阳艳,广东瀛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万溪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万溪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茵、王德龙,被告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里曼、阳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5月25日,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公司破产清算组向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组出具《委托函》,说明:截止至2016年6月30日,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公司对被告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持有本金合计6269940元的债权。2017年6月29日,原告竞得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对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持有的100%投资权益及若干债权所涉资产包。2017年7月4日,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原告广州市万溪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对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100%投资权益和债权以及对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州房地产分公司100%投资权益转让协议》(下称《转让协议》),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原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原告已依法承接上述债权,有权要求被告清偿债务。故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欠款626994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辩称:我方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原告主张债权的数额6269940元予以确认,对本案债权转让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广州市万溪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交证据:《委托函》、《债权确认书》、《对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100%投资权益和债权以及对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州房地产分公司100%投资权益转让协议》、《中国农业银行电子回单》、《债权转让通知》、《办公会议纪要》、《深圳公司债权明细表及凭证》等。被告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并无提交证据。本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事实如下:2017年6月29日,原告以人民币551亿元成功竞得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对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持有的100%投资权益及若干债权所涉资产包。2017年7月4日,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原告广州市万溪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签署《对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100%投资权益和债权以及对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州房地产分公司100%投资权益转让协议》,其中明确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公司对被告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持有债权本金6269940元,该债权在本次拍卖会上捆绑出售,原告通过参与拍卖竞得上述债权权益。经查,原告于2018年10月10日向被告送达《债权转让通知》,由被告法定代表人张庆忠签收。

本院认为,2017年7月4日,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原告广州市万溪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于2018年10月10日向被告送达《债权转让通知》,告知债权转让事项并要求被告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经审查,上述各方当事人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广州市万溪房地产有限公司受让涉案债权后,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被告,该转让行为对被告发生效力,被告应当向新的债权人广州市万溪房地产有限公司履行义务。被告经广州市万溪房地产有限公司催告后,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广州市万溪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请被告归还欠款本金6269940元,合法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款6269940元给原告广州市万溪房地产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689.60元,由被告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瑞光

审 判 员  刘国恒

人民陪审员  吴树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