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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10民初3754号

刘蒙与温群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3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蒙;温群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10民初3754号原告刘蒙,女,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被告温群鑫,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石狮市。

原告刘蒙与被告温群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2018年12月14日,原告刘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61元,由原告刘蒙负担。

审判员  张文卿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