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803民初1386号
原告:张廷康,男,生于1973年5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成都金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万兴场上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1608625X5。
法定代表人:郑生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廷康诉被告成都金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廷康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廷康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廷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8元减免4800元,收取228元由原告张廷康负担。
审判员 代先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白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