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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22执1427-1号

顾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19
所属地区
江西省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顾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722执1427-1号

申请执行人:顾某。

被执行人:陈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陈某与申请执行人顾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顾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赣0722执14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钱园春

审判员  张 嘉

审判员  王占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