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722执1427-1号
申请执行人:顾某。
被执行人:陈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陈某与申请执行人顾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顾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赣0722执14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钱园春
审判员 张 嘉
审判员 王占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青 来自